关于实行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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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3516 发布时间:2019/8/9 9:45:11发表于:浙江

文章摘要:关于实行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费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全面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根据《

关于实行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费的通知

 

关于实行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全面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划拨土地实行成本价格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我市范围内所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用地项目。

二、收费标准  

按照每亩40万元的价格收取划拨土地成本费用,其中:  

1. 公益性基础设施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意义重大的用地项目,划拨用地收费实行挂账处理。  

2. 我市新农村建设中高低结合模式高层区块项目以及异地奔小康项目、国有教育项目、国有医卫慈善项目等其它政府性投资项目,划拨用地收费实行先收后补。  

3. 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划拨用地项目,直接按标准收取划拨用地费用。  

行政划拨土地费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划拨供地时收取,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执行时间  

划拨土地成本价格收费自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2019年6月19日)起执行。涉及的部分已经立项但尚未办理行政划拨土地手续的项目,按调整后的土地成本价格结算。

四、其它  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若涉及转让,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清土地出让金,原已缴纳的土地费用可以进行抵扣。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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