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助力共同富裕,更好地满足缴存人租赁住房及购买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升居住生活质量,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灵活缴存、灵活提取政策。允许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后再重新以个人名义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允许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随时根据自身需求封存、提取。
二、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优化住房套数认定范围,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在义乌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成套住房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已有一套的,执行二套住房贷款利率;已有二套及以上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可申请两次的规定不变。
三、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相关政策
1.降低可贷额度上限门槛,对职工家庭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倍数动态调整为15倍。
2.优化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计算方式,提高可贷额度,按2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和审批的层数(地下室算一层)计算可贷额度。
3.2024年1月1日后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月缴额的1.5倍”的规定。
四、加大高层次人才贷款支持政策
经我市人才相关部门认定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在义乌市购买首套家庭自住住房的,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全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在义乌市购买首套家庭自住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职工家庭可贷额度限额标准上浮100%确定,不受“存贷挂钩”限制。
五、完善“浙有善育”多孩家庭公积金支持政策
1.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及三孩(2021年5月31日以后出生的)的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在原有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确定,并优先予以放款。此外仍可享受《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中关于上浮额度的规定。
2.符合上述政策生育多子女的无房缴存人家庭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租房凭证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按规定额度标准上浮50%确定;凭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材料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租金。
六、优化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政策
1.全力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全额提”“随时提”租住住房,改善居住水平,非义乌市户籍的新市民(或户籍转到义乌未满3年的)和年龄未满35周岁的青年人,在义乌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本人申请时实际月缴存额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长提取月份不超过其上一次无房租赁提取至本次无房租赁提取的间隔月份)。
2.缴存人因无房在我市租房的,可凭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材料,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七、优化住房消费提取相关政策
1.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缴存职工家庭在义乌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允许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资金统一打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账户。
2.取消购、建房(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申请时间的限制,设定可提取的余额范围。购、建房最大可提取额为办理不动产证当月起满一年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建房总价;加装电梯情形提取则为验收通过当月起满一年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总金额。
3.职工及配偶在义乌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除了用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外,正常还款的允许符合《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理由申请提取。
4.在本中心签约过按月冲还贷且有余额的,允许符合《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理由提取。同时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需要保留至少一个月的缴存额调整为留存100元。
5.非直系亲属2人(含)以上共同购房的,允许缴存人按不超过份额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管委会实行政策调控机制
上述调整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适时调整相关政策。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7日
来源:义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