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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9月7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发布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明确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细节。中国工商银行表示:2019年10月8日(
中国工商银行表示: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中国工商银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中国建设银行表示: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中国银行表示:中国银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调整范围为: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中国银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1.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2.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政策。中国农业银行表示:2023年8月31日(含)前中国农业银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这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8月31日发布“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落实。两部门明确:自9月25日起,存量首套房贷借款人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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