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出台的背后,义乌做了多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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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4277 发布时间:2019/9/27 11:00:14发表于:浙江

文章摘要:2015年3月,义乌市被列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任务;2016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又部署义乌市统筹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制度等三项改革

新《土地管理法》出台的背后,义乌做了多少事?

2015年3月,义乌市被列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任务;2016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又部署义乌市统筹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制度等三项改革。

试点开展以来,义乌市全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践行保护优先、节约优先、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系统破解城乡融合发展当中的“人、地、钱”问题,保障了农民基本权利,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益,广大农民获得感明显增强,同时也为中央决策和国家修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和制度供给。

今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至少在以下十个方面深深烙下了义乌印记。

一、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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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革试点,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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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革试点,新《土地管理法》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三、完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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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革试点,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四、下放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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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革试点,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五、新增建设用地可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式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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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革试点,新《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用途拓展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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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革试点,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入市。

七、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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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革试点,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八、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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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革试点,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九、土地征收按区片综合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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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革试点,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十、建立被征地农民的长远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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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革试点,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据浙江大学测算研究,2016年、2017年义乌市在土地征收当中农民获得收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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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以来,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试点均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但是,33个试点地区由于改革的“底图”不一样,各自描绘的“蓝图”也不同,义乌作为全国先发地区,其农村土地制度也特别具有先进性,改革中尚有许多可复制、能推广、利修法的经验需在下一步继续总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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